摘要:
陆煜章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驳回通知案
【提示】
用“资本家”作为企业名称的申请遭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拒绝,反映了当今社会两种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和碰撞,“资本家”是一个以剥削工人剩余价值为特征的、具有特定政治含义和具有消极因素的词语,企业名称的价值导向作用决定了“资本家”作为企业名称的不可取。
【案情】
原告(上诉人):陆煜章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告与案外人李某于2003年4月14日共同向被告提出企业名称预登记申请,要求将“上海资本家竞争力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开办公司的名称。被告经审查于当日作出沪名称核驳号15000001200304140023《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对原告等提交的企业名称“上海资本家竞争力顾问有限公司”预登记申请,根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予以驳回。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3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资本家是广义的企业家,选用资本家作为企业的字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竞争力顾问”用语足以反映出公司所属行业,也能使相对人辨认出公司的经营特点,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并非法律,且该通知内容违背法律,不应参照适用。被告作出的驳回通知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予以撤销并核准原告关于该名称申请的登记。
被告辩称:企业名称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资本家”作为一个有特定政治含义的词语运用于企业字号,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精神文明建设极不协调,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违反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九条中的禁止性规定;“竞争力顾问”的用语作为行业表述无法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不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行业表述的要求。被告作出的驳回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