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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案
摘要:

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案


  【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无主财产、上缴财政”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认定及适用哪一个部门法。本案对所涉及的争议内容作了具有借鉴意义的探讨。

  【案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以下简称黄浦工商分局)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令,调查上海吴淞海关移交的福州保税区柏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德公司)涉嫌走私羊毛案。被告于1999年9月7日依法立案后,即对存放于上海市宝山区宗福仓库的涉案澳大利亚进口羊毛采取了扣留措施,并进行调查。嗣后,经有关鉴定机构对该批被扣留的羊毛进行鉴定,发现已出现脱脂变质现象,被告遂依法先行拍卖,得款人民币7 196 545.66元。因查找不到相关当事人,被告于1999年10月16日在《文汇报》上刊载公告,公告载明:限有关该批羊毛的所有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有关合法证明前往被告下属的支队接受调查,如逾期,被告将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公布,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由于逾期货物所有人仍未出现,被告依照《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于2000年3月7日作出了视涉案被扣羊毛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的决定。
  另外,2000年7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1998年7月31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建行)与厦门象屿凯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柏德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凯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如凯天公司未按时还款,则原告有权拍卖柏德公司提供担保的质物(即存放于上海市宝山区宗福仓库一分库的250吨羊毛)。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该院强制执行,2001年7月2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凯天公司与柏德公司已停业,无经营场所,质押物又被黄浦工商分局没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中止执行。原告遂提起诉讼。
  原告厦门建行诉称:1998年7月31日原告与凯天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厦门建行借款460万元给凯天公司,由柏德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厦门建行与柏德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约定由柏德公司以其所有的澳大利亚进口羊毛条(存放于上海市宝山区宗福仓库一分库)作为质物,且柏德公司在此之前将上述羊毛交厦门建行下属的象屿保税区支行占有,与上海市宝山区宗福仓库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保管期限自1998年7月4日至1999年7月4日。上述借款到期后,因凯天公司未归还借款,原告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0年7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判决凯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如凯天公司未按时还款,则原告有权拍卖柏德公司提供担保的质物。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1年7月,在执行中发现上述质物已被被告没收,并拍卖得款7 196 545.66元。上述质物所有权人为柏德公司,原告以质权人的身份占有该质物,被告认定该批羊毛条系无主财产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作出没收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未作事先告知,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亦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显属违反法定程序。因被告没收质物,致原告无法行使质权而实现债权,被告的决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00年3月7日作出的没收存放于上海市宝山区宗福仓库的2 028包澳大利亚原毛的决定,并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拍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人民币7 196 545.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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