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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控江211街坊望春都市家园业主委员会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房地产权证案
摘要:上海市杨浦区控江211街坊望春都市家园业主委员会、

{委员会0}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房地产权证案


  【提示】

  本案是一起因房产商违法转让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引发的争议。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建造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故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不当颁发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委员会0}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第三人(上诉人):王国成
  1997年12月4日,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案外人上海市春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水房产)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春水房产取得了上海市靖宇中路南,新宾路、延吉中路北、绿带西的地块中面积为21 5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块总面积为22 571平方米)。经过立项审批,春水房产取得了在该土地上建造商品房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办公楼、商品房、车库、变电站、门卫、物业管理用房、围墙,市政府立项计划表上明确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明确土地用途为“普通商品住宅”,杨浦区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的基地配套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620平方米。小区平面图标明登记的房屋为“物业管理用房”,该房即为延吉中路118弄10号房一幢。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中,记载的自行车库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共为667平方米。房屋竣工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在该物业管理用房办公,由春水房产提供待售商品房办公至今。2001年4月,春水房产申领了延吉中路118弄10号房屋产权证。2001年12月,春水房产与第三人签订该房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02年1月9日,被告与春水房产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春水房产取得了延吉中路118弄10号地块的21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第三人于2002年3月向被告申请颁发该房地产权证,被告经审核,于2002年4月2日作出准予登记,4月10日向第三人颁发了房地产权证,未告知原告及其他业主,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沪房地杨字(2002)第009737号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建筑物,是原告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幢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应归原告所属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但春水房产违法将该幢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作为单独的产权房出售给第三人,被告颁发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有关房地产法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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