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金砣岛屋顶花园大酒楼不服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案
【提示】
因食物中毒事故而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类案件中较为新颖。本案受害人在聚餐后的第三天才报案,被告在未能封存聚餐当天的食品菜样,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的情况下,对引起食物中毒的餐次、原因、定性等事实认定较为困难,本案审理的难点亦在于此.
【案情】
原告(上诉人):上海金砣岛屋顶花园大酒楼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
2002年1月19日晚,案外人上海华源集团地毯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公司)职工17人在原告上海金砣岛屋顶花园大酒楼(下称金砣岛大酒楼)处就餐后,于1月20日凌晨至22日陆续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其中15人到医院就诊。2002年1月2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下称黄浦区卫生局)接到华源公司举报后到原告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熟食卤水专间均未配置消毒水、食品从业人员留长指甲操作,抽查16名从业人员,2名未经健康体验,4名健康证过期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2002年2月4日,上海市黄浦区卫生检验所对2002年1月22日从华源公司处抽检的5种熟食出具了检验报告,送检熟食中海蜇、盐鸡检出肠道致病性大肠杆菌,上述两菜1月19日晚餐曾供应华源公司。随后,黄浦区卫生局对17名发病者的发病时间、症状、治疗情况、进食情况分别进行了调查,并分别制作了个案调查登记表。2002年6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出具了对金砣岛大酒楼食物中毒事件调查报告,认为华源公司17名职工于2002年1月19日晚在原告处就餐后陆续发生以恶心、呕吐、腹泻为主要症状的集体性发病症状,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相似,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且无人与人直接传染,符合《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系1月19日金砣岛大酒楼提供的晚餐导致华源公司17名员工食物中毒。由于华源公司事后报案,未能及时采样,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2002年6月24日,黄浦区卫生防疫站的三名副主任医师共同对上述食物中毒事件作出专家评定意见,一致认定是由金砣岛大酒楼2002年1月19日提供的晚餐引起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据此,黄浦区卫生局认定金砣岛大酒楼在2002年1月19日提供给华源公司职工的酒席造成了17名就餐者食物中毒。2002年7月18日,黄浦区卫生局作出第212002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金砣岛大酒楼2002年1月19日提供给华源公司职工的酒席造成17名就餐者食物中毒,且金砣岛大酒楼未提供造成食物中毒餐次的总营业收入。黄浦区卫生局认为,金砣岛大酒楼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六条的规定,依照《
食品卫生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
七条第三款、第
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金砣岛大酒楼处以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金砣岛大酒楼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