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翌威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0}要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提示】
本案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因有关事项发生争议后,如何通过正确的救济途径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关键是行政机关要适格。
【案情】
原告(上诉人):
{公司0}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2001年5月7日,原告
{公司0}和山西进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上海进步机电有限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共同制定了上海进步机电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载明的主要事项有“(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公司地址上海市宜昌路96号。(第十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第十一条)山西进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5万元,占70%股份。原告出资15万元,占30%股份”。同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郭学敏(系山西进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选举郭学敏等5人为董事,选举郭晓等2人为监事。2001年6月22日,山西进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将35万元汇入验资专用账户。同月28日,原告将15万元汇入验资专用账户,上海沪西会计师事务所遂出具了沪西会验字(2001)第369号验资报告。同月2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海进步机电有限公司核发了注册号3101071019944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住所为宜昌路96号×幢309室,法定代表人为郭学敏,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7月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沪工商案处字(2002)第07020021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上海进步机电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001年8月20日—28日,原告5次以书面方式向被告举报,反映“宜昌路96号×幢309室为虚假地址,上海进步机电有限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2001年9月5日和12月29日,原告两次以书面方式向被告举报,反映“山西进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35万元投资款是银行短期贷款”。2002年2月3日、3月28日,原告两次以书面方式向被告举报,控告“山西进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抽逃出资”。此外,原告于2002年1月26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经审查认为原告举报的山西进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抽逃出资案无犯罪事实,于2002年3月25日移送被告管辖。2001年8月至11月,被告对原告举报的虚假地址问题进行调查,分别向王德军、常黎笋、孙宏明三位人员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相关书证。2002年1月—3月,被告对原告举报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问题进行调查,分别向郭晓、朱永达、范王兵、胡素娴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相关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