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文键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提示】
本案是自1997年《
刑法》实施以来,发生在本市案值最大的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李文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其犯罪的主观心态如何,以及本案案值的确定等问题。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李文键
被告人(上诉人):梁智强
2001年12月,被告人李文键通过他人与庞某、梁某及被告人梁智强相识,庞某、梁某为了从非洲将大量的象牙走私入境,经商定将象牙夹藏在非洲木材中从上海口岸入境,让李文键负责象牙在上海口岸的通关和境内运输车辆的落实,梁智强租借广东省番禺市沙湾东园新村南排38号仓库准备放置象牙。2002年8月12日,梁智强按计划从广州到上海,将用于象牙走私的提单、发票、装箱单等单证以及报关费用、动植物卫生检疫证明等交给李文键。李文键则以上海延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熙公司)名义与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纺织品公司)、长盛贸易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并委托上海福德海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海公司)向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装有22立方米花梨木板材的20英尺货柜一只。海关于同月30日经对该货柜查验时,发现柜内夹藏有重量为3 334.6千克的象牙。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象牙分别为整根象牙303根;段状象牙1013段,可拼接成408根象牙;重量为12.6千克的无法拼接成根的段状象牙17段;均系非洲象象牙制品。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林濒发[2001]第234号)的规定,上述非洲象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178 275 004.2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键、梁智强与庞某、梁某共谋,以从非洲进口木材为掩护,采用夹藏的手法从上海口岸走私象牙,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文键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的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李文键仅参与整个犯罪过程的某个环节,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中从犯的特征;2.李文键委托福德海公司申报进口花梨木查验时被发现走私象牙,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应认定犯罪未遂;3.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李文键明知集装箱内象牙的具体品种、数量等,他是直接追求报关成功的好处费,对走私犯罪结果有放任之特征,依法可以认定间接故意;4.根据鉴定结论不能直接认定涉案象牙实际价值,应由相关机构依法予以认定或评估,故起诉书认定涉案走私象牙价值证据不足;5.鉴于被告人李文键到案后认罪悔罪较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