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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华等贪污、职务侵占案
摘要:

唐志华等贪污、职务侵占案


  【提示】

  本案是一起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相勾结,共同侵吞国家、集体财产的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仍应当认定不具有特定身份者构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志华
  原审被告人:邵先初
  原审被告人:张 勇
  原审被告人:张龙海
  原审被告人:刘恺恺
  申诉人唐志华于1995年6月在本市注册成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宝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强公司)。之后,唐凭借其与上海印刷包装机械总公司(以下简称印包公司)领导熟识的关系和影响,利用印包公司两个下属企业上海精工机械电器厂(以下简称精工厂)厂长邵先初、副厂长张勇以及上海第三印刷机械厂(以下简称三印厂)厂长张龙海、副厂长刘恺恺的职务便利,插手精工厂、三印厂的供货业务,非法侵吞国有和集体财产。
  1995年12月,唐志华与时任印包公司下属的精工厂正、副厂长的被告人邵先初、张勇共谋,由邵、张利用各自主管和分管精工厂进货采购的职务便利,在精工厂采购变频控制器等配件过程中,私自增设进货环节,让原有的供货方在向精工厂直接供货的同时,改向唐志华的宝强公司结算货款,再由唐志华加价与精工厂结算,由精工厂直接付款给宝强公司。1995年12月至1999年12月,唐志华与邵先初、张勇侵吞精工厂的货款264.5万余元,由唐志华占为己有。
  被告人张龙海、刘恺恺于1996年分别在印包公司下属的三印厂任常务副厂长和副厂长。1997年1月,张龙海利用主管全厂工作和分管进货采购的职务便利,与唐志华共同指使三印厂供应科有关采购人员,在采购电动机、变频控制器等配套件的过程中,让供货方在向三印厂直接供货的同时,改向宝强公司结算货款,再由唐加价与三印厂结算,由三印厂直接付款给宝强公司。自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唐志华和张龙海实际侵吞三印厂的货款77.7万余元,由唐志华占为己有。
  1997年2月,唐志华以帮助介绍他人为三印厂技术改造、使三印厂获利为由,要求张龙海、刘恺恺支付介绍费。张、刘明知唐志华巧立名目,仍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付宝强公司工程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名义,自1997年2月至1999年10月中旬,先后八次将三印厂公款24.55万元支付给唐志华,由唐志华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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