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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
摘要:

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
——犯罪分子亲属代为立功的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嫣,曾用名田小妹,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6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永林,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6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孔昊,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6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径舟,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6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剑波,曾用名李界锋,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6月2日被逮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田嫣、崔永林、孔昊、黄径舟、李剑波犯贩卖毒品罪,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田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嫣系受他人引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请求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永林辩称其未参与贩卖毒品,指控证据不是事实。被告人孔昊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其仅是居间介绍,曾帮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黄径舟否认指控事实存在,辩称其不知道被利用贩卖毒品,自己也未参与。被告人李剑波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黄径舟、李剑波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在本案中仅居间介绍,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5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田嫣将毒品甲基苯丙胺4480克交给被告人孔昊贩卖。被告人孔昊在昆明市金龙百货停车场以人民币37万元将该批毒品贩卖给被告人黄径舟、李剑波。被告人黄径舟、李剑波又将该批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崔永林。被告人崔永林接到毒品后在昆明市汇都国际酒店停车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崔永林在逃跑时丢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480克。当日下午,被告人田嫣、孔昊携带甲基苯丙胺4500克准备再次贩卖给被告人黄径舟、李剑波。公安人员在昆明市交三桥十字路口分别抓获被告人田嫣和孔吴,并缴获甲基苯丙胺4500克和其收取的毒资人民币37万元。同时,在昆明市金格购物中心抓获被告人黄径舟、李剑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嫣、崔永林、孔昊、黄径舟、李剑波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嫣提供毒品贩卖,是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崔永林购买毒品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昊居间介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径舟、李剑波居中加价倒卖,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田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崔永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径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剑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孔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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