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
——非法制造、买卖大量炸药,炸药在买方存储中发生爆炸的,应当如何量刑
被告人吴传贵,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赫章县平山乡中山村七里沟组。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03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威宁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魏远芳,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新寨村一组。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威宁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吕吉军,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威宁县二塘镇中山村二组。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威宁县公安局看守所。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以被告人吴传贵、魏远芳、吕吉军、王碧风、吴传玉、王明章、涂达云、吕吉林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2月,被告人魏远芳和郑安达(在逃)到被告人吴传贵家,得知吴传贵和吴高洋(在逃)在制造炸药,便与吴传贵和吴高洋共谋制造炸药,魏远芳出资2000元购买制造炸药的设备、原料。之后吴传贵、魏远芳、王碧风及吴高洋在吴传贵家非法制造炸药7件,共计168千克。吴传贵将炸药运到威宁县二塘镇,由郑安达联系将168千克炸药卖给开采煤炭的廖自国(在逃),得款1350元。吴传贵分了300元给郑安达。2003年3月,吴传贵、魏远芳、王碧风与吴高洋在吴传贵家非法制造炸药50件,共1200千克。之后吴传贵将炸药运到威宁县二塘镇,由被告人魏远芳联系将1200千克炸药卖给开采煤炭的韩建富(另案处理),得款10500元。魏远芳将9500元拿给被告人吴传贵,吴将款带回赫章。2003年3月,被告人吴传贵、魏远芳为便于非法制造炸药,二人共谋后由魏远芳在六盘水市中山区大湾镇新寨租佃了赵贵香家房屋两间。后吴传贵、王碧风邀约吴传玉从赫章将非法制造炸药的设备及原料运到租佃的赵贵香家屋内。被告人魏远芳、王碧风到威宁县二塘镇街上购买制造炸药的硝酸钾、硫磺等原料。吴传贵、魏远芳、王碧风伙同曾和志(在逃)等人在赵贵香家房屋内非法制造炸药60件,共1440千克。由吴传贵运了10件炸药到郑安达家,郑安达将其中5件共120千克炸药卖给大湾镇安乐砖厂,得款1000元;未卖的5件炸药共120千克由吴传贵运回到被告人魏远芳家。后魏远芳与其夫曾和志于2003年5月2日晚将5件共120千克炸药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吕吉军,吕先付了600元。当晚,被告人吕吉军将炸药运到威宁县二塘镇中山村二组其姐夫余启学家,同月3日凌晨3时许,炸药发生爆炸,致余启学及其妻吕吉凤,其子余星、其女余亚、余辉5人死亡,并将房屋炸毁。余下的50件共1200千克炸药于2003年5月11日下午5时许在赵贵香家屋内自燃后发生爆炸,致赵贵香、宫崇彬、徐道平、胡才才等的房屋遭到破坏。经法医尸检:余启学为烧伤爆炸死亡;吕吉凤、余星、余亚、余辉为窒息性死亡。经威宁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吕吉凤、赵贵香、宫崇彬、徐道平、胡才才等的房屋受损价值为76171元。2003年3月的一天,吕吉军找到被告人王明章,要王明章帮其购买炸药,王明章便非法制造炸药40节6千克。之后吕吉军拿了50元钱叫吕吉林到王明章处将王明章非法制造的6千克炸药买到吕吉军的煤厂用于开采煤炭,后因炸药无爆炸力而未使用。2003年4月,被告人吕吉军找到在中山区大湾镇安乐园煤矿当工人的被告人涂达云,要涂达云帮其购买雷管。涂达云向他人借了300枚雷管。吕吉军安排吕吉林到涂达云处拿雷管时,涂达云以每枚1元的价格将300枚雷管卖给吕吉林。吕吉林将雷管带到吕吉军的煤洞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