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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
摘要:

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
——持刀追砍致使他人泅水逃避导致溺水死亡的如何定罪


  被告人赵金明,男,1982年12月27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05年10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旭,男,1980年1月1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05年10月19日被逮捕。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金明、李旭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金明与马国超曾经有矛盾,案发前赵金明听说马国超放风要把自己砍掉,决定先下手为强。2003年8月14日晚7时许,被告人赵金明在汉川城区欢乐商城得知马国超在紫云街出现后,邀约被告人李旭及韩成雄、韩愈杰、韩波、汪冲、谢泉(均另案处理)前往帮忙,并在一租住处拿一尺多长的砍刀7把,一行人乘“面的”到紫云街。在车上被告人赵金明发给每人砍刀一把,车行至紫云街看见马国超正在街上同人闲聊后,被告人赵金明等人下车持刀向马国超逼近,距离马国超四五米时被马发现,马国超见势不妙立即朝街西头向涵闸河堤奔跑,被告人赵金明持刀带头追赶,被告人李旭及韩成雄、韩愈杰、韩波、汪冲跟随追赶。当被告人赵金明一行人追赶40余米后,马国超从河堤上跳到堤下的水泥台阶上,摔倒在地后又爬起来扑到河里,并且往河心里游。被告人赵金明等人看马国超游了几下,因为怕警察来了,就一起跑到附近棉花田里躲藏,等了半小时未见警察来,被告人等逃离现场。同年8月16日马国超尸体在涵闸河内被发现。经法医鉴定,马国超系溺水死亡。
  汉川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金明、李旭等为报复被害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追赶他人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害人被逼跳水的行为是被告人等拿刀追赶所致,被害人跳水后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但鉴于事先被告人等已有伤害故意和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亦应认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李旭明知被告人赵金明等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明知拿刀会有伤人的后果,受邀约参与并持刀进行了追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共犯,但系从犯,根据其地位作用及本案具体情况,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于2006年7月7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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