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罗孝于、海南省临高茂源物业总公司、文绍奎、重庆市涪陵区电影放映发行公司、尹刚模、重庆涪陵区、所地,海南省、
{罗0X}诉{公司1}、{公司3}拖欠工程款纠纷抗诉案
【抗诉机关及受诉法院】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受诉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诉人(原审原告):
{罗0X},男,1942年10月7日生,汉族,建筑工程施工员,住
{地址:0}。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1},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文2X},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3},住所地,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尹4X},经理。
1994年7月20日,
{罗0X}以挂靠的原四川省涪陵地区城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城建公司)的名义与
{公司1}(以下简称茂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涪陵城建公司承建茂源公司与原四川省涪陵地区电影放映发行公司(现
{公司3},以下简称涪陵电影公司)联合开发的涪陵电影公司综合楼工程,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价格大包干。工程工期360天,先由涪陵城建公司垫付资金,将房屋修到主体第九层盖板后,茂源公司每月按上月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同时还约定,茂源公司向涪陵城建公司缴纳10万元的合同定金后,合同方可生效。
其间,
{罗0X}还和涪陵城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书,约定
{罗0X}以涪陵城建公司内部职工的名义承包涪陵电影公司综合楼工程。涪陵城建公司为其提供除资金、人员以外的其他施工条件。工程由
{罗0X}自行管理施工,涪陵城建公司收取3%的工程管理费,并由涪陵城建公司向有关部门缴纳各种建筑工程税费。
1994年8月29日,涪陵电影公司与茂源公司又签订关于开发涪陵地区电影公司现办公楼旧址建房合同书(下称开发合同书),约定甲方(涪陵电影公司)提供建房用地,乙方(茂源公司)承担全部建房资金、建房所需的全部税费,并负责工程设计与施工。双方根据所得新房面积分别报批。新建房屋按总建筑面积,甲方分得2.5成,乙方分得7.5成,双方按比例分得其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