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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桑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要:

桑植县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桑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桑植县渲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遭源建安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桑植支公司(以下简称桑植人寿公司)。

  2003年4月19日,擅源建安公司根据桑植人寿公司业务代理人员王春华的宣传,决定为其在农机公司房屋拆迁工程中施工的人员办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空白投保单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一栏中签字盖章。王在此过程中未向温源建安公司出示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或说明其主要内容。尔后,王春华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好的内容回公司代为填写了投保单中的所有内容。投保单中载明投保人数为35人,保险期间为45天,保险金额为8仪削元,费率为0.25元/平方米,保险费1删元。投保单的备注栏中还写明:一、按条款制于;二、按拆迁总面积4删平方米计荠保险费;三、只承保农机公司工程工地(房屋拆迁),不负责建房工程;四、保额只负责房屋拆迁的施工人员,每人保额8万元Ot中含伤害医疗金8则元);五、路过行人不负责。2003年4月21日,渲源建安公司向桑植人寿公司交纳保费1棚元,桑植人寿公司经内部审核程序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对保险金额未予明确,仅在保单特别约定栏内批注“按条款阳”。2003年5月10日渔源建安公司一施工人员在作业中受重伤医治无效死亡。遭源建安公司及死者家属向桑植人寿公司索赔阳则元保险金,人寿公司只同意给付coooi元保险金,并将投保单上保险金额改为1仅削元,备注栏的每人保额也改为1万元,所含伤害医疗金改为2棚元。温源建安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先行支付费用70170.1元,要求家属配合向人寿公司索赔。
  
  另查明,保险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三种保险费计收方式,其中第三种计费方式的内容为:
  
  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每1仪削元人民币保险金额(每一个被保险人),保险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施工面积计收保险费人民币0.25元。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为原告在县农机公司房屋拆迁工程施工人员45人设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保险,保险金每人8万元。5月10日一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受重伤医治无归E亡。保险公司单方篡改投保单,将8万元保险金改为1万元,并只同意给付1万元保险金,死者家属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巳向其支付医疗费及赔偿费共70170.1元。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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