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6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7月6日
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补助水平要与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定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一)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医疗补助筹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