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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以内,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平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治理与预防工作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关爱女孩等活动,扶持农村独生女孩户,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

  二、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治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的超声技术及染色体检测设备与技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孕情检查以及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与使用等管理制度,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教育、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综合治理和预防工作。

  三、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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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51025
2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实施情况自查与迎检工作的通知 20070523
3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60908
4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实施情况市级抽查的通知 20070531
5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20070605
6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20070712
7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20070418
8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通知 20070808
9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315
10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0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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