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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2号)


  《江苏省测绘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日起施行。

                            2005年8月2日

江苏省测绘条例

(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保障服务水平,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和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二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个人和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资质证书的发放,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测绘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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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号标题日期
1 江苏省测绘局、省发改委、省国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104
2 江苏省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 200704
3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80328
4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220
5 江苏省测绘局关于做好测量标志维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0080725
6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省级基础测绘规划的通知 200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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