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宣传品等。
未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利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悬挂或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雕塑及横(条)幅、彩旗、气球等。
经批准设置或悬挂的,要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牢固、美观,到期应当撤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路牌、车站牌、候车亭、电话亭、书报亭、邮政信箱(信筒)、消防栓、照明设施、线杆、栏杆等设施,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与标准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 城市广场、街道两侧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应当保持清洁美观。
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焚烧落叶杂物等。
第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装饰性灯光设施。
装饰性灯光设施残缺或损坏时,设置单位或业主应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 交通标志、标线应当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应当完好、整洁,破损残缺、不洁的,责任单位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条 道路、广场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一条 因修缮或装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进行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保持路面整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临街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围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施工现场进出口实行硬底化,并采取清洗和清理措施,防止车辆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