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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修正)


  (四)按规定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

  (五)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市区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完好整洁。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防止撒漏。

  畜力车不得进入市区主要街道。进入非主要街道必须配备粪兜。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应设有明显标志,车辆必须停放整齐。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和街道随地吐口香糖、吐痰,随地便溺,乱倒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

  第二十六条 未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市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犬类、信鸽等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市区内抛撒冥币、纸钱等物品。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清扫保洁:

  (一)主要街道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按照规定实行承包的,由承包人清扫保洁;次要街道,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不含通过居住区的城市道路)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含早、夜市)由市场开办者清扫保洁;

  (五)车站、停车场、体育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可以接受清扫责任单位的委托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九条 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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