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海关、商务(外贸)部门获取设备、技术引进、股权转让信息;
(二)从发改委获取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信息;
(三)从工商获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信息;
(四)从教育、文化获取中外联合办学,来华演出信息;
(五)从外汇管理部门及指定的专业银行获取国外贷款、债券,售付汇信息;
(六)从地税获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征免营业税信息。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转让江西境内企业股权,江西境内企业应将股权转让合同书面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备案。
第八条 预提所得税管理,实行合同备案制度。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签订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合同备案。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译文本。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及时对合同进行审核,准确做出税收征免判定,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全程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
第十条 设区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扣缴义务人、合同档案和扣缴预提所得税管理台帐。
第三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在江西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必须依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非居民企业身份认定后,分别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属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二)项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属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三)、(四)、(五)项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委托江西境内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代理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非居民企业身份认定后,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三条 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