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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支付人购付汇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
  第三十五条 下列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在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支付前5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本办法中规定的上述相应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二)担保费;
  (三)融资租赁租金;
  (四)不动产的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收益。
  第三十六条 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汇指定银行(外汇管理局)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应征或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各种款项前,应书面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同时应附送下列资料,审核完毕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与境外企业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征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税票复印件或代扣税款凭证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减免企业所得税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四)董事会有关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 代扣代缴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在江西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法定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税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预提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核对检查。
  第三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合同、证件、资料。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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