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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对符合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城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二)狠抓落实,确保免除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和经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资金,保证责任落实、资金到位。要继续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加强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要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规范、有效使用资金。
  要加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止出现“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学杂费直接向学生免除,不得先收后退,2008年秋季开学前已经预收的学杂费,要尽快全额退还学生。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2008年秋季我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成价费〔2008〕177号)规定执行。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和统一代办保险。防疫费用应由学生承担的部分由防疫部门直接收取。严禁捐资助学与入学挂钩。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市、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各级政府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和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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