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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和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九)其他违反公共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被有确认权的机关确认需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的,局督查工作小组应据此认定需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和其所在处室、单位及其负责人受到了有效投诉。

  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认因程序违法等原因需要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局督查工作小组可据此认定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和其所在处室、单位及其负责人受到了有效投诉。

  第十五条 被投诉的处室、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投诉人又出具了确凿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此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第十六条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处理决定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被投诉的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处室、单位拟作出有效投诉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时限。

  认定为有效投诉的,受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投诉的处室、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并抄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投诉人对受理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结果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八条 对受到有效投诉的处室、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室、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对受到有效投诉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局相关处室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对受到有效投诉的处室、单位的处理,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依法办理。

  对受到有效投诉的处室、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应报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加强对各单位执行落实《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应给予相应责任追究的受到有效投诉的单位或个人,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文件规定依法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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