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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二)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

  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2008年起,实施“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每年输送8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社居委工作,力争在3~5年内,使全市401个社居委,基本实现每个社居委至少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对到社居委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聘用制,其人事档案可由县(区)人事部门管理。

  鼓励社居委接收高校毕业生。市财政根据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数量,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补贴社居委,区财政也要补贴。

  (三)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规定,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三年内免交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收取的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给予25%的财政贴息。有条件的县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县区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和接续服务。

  (四)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签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社会保障、人事关系代理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全市各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兑现工资福利待遇和交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制度、优惠政策及措施

  (一)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或在本市托管、或迁往就业地区;如以后工作变动到其他县区的,其他县区应准予落户。用人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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