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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凡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和《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黑民福〔2001〕30号)兴办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取得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在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福利机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规划立项方面

  1.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福利机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予以优先审批;

  2.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资质审批方面

  1.对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申请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2.对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3.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定点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4.福利机构办理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给予免收工本费。

  (三)税收规费方面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民政部门批准的国有、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

  4.减半收取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

  5.使用水、电、燃气、供暖包烧等实行价格双轨制的公共产品,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中用水需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签订减免协议;

  6.安装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减半收取,日常使用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7.安装、使用电话等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

  8.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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