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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年10月23日 川价发〔2008〕200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施行。施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成本队)。

  附件:
  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发电企业售电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实施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发电企业提供发电成本基础上,核定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发电企业是指是指水力、火力等发电生产经营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发电企业正常发电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包括历史定价成本、成本合理预期以及其它成本事项,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电企业售电价格的基本依据。

  历史定价成本是指依据监审年度的经营者成本核定的定价成本。

  成本合理预期是指在监审期后可以预知的可能增加的合理成本。

  其他成本事项是指在监审期后可能发生的会影响成本变化的事项。

  第六条 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具体原则是: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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