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性原则。计入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合理方法和合理价格核算;影响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发电企业发电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与经营过程无关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五)完整性原则。成本监审应当调查核算经营者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
第七条 审核确定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和有权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 发电总成本是指发电企业达到设计规模后正常运行年份全部支出的费用,由发电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九条 发电生产成本是指正常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由经营成本和折旧费用构成,包括燃料费、水费、材料费、修理费、工资及福利费、购电费、折旧费及其它费用等。
1、燃料费:指发电企业直接用于生产电力产品所耗用的各种燃料支出,如购煤炭、成品油、天然气、液化气等支出。
2、水费:指发电生产用水水费。包括外购水费、水资源费、水利工程设施供水(湖、库、河、渠)的费用及水电厂提取的库区维护费、后期扶持基金。
3、材料费:指发供电生产运行、维修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以及不应计入“燃料”项目的其他各种生产用燃料支出。
4、修理费: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修理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委托外单位进行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仪表修理费;生产和管理用家具、器具修理费等;以及大修理费在各年的分摊值。
5、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与的补偿,简称“辞退福利”;(8)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的相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