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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现场混装乳化炸药经营作价方式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现场混装乳化炸药经营作价方式问题的复函
(浙价商〔2008〕334号)


浙江物产民爆器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明确现场混装乳化炸药经营作价方式的请示》(浙民爆实业字〔2008〕30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我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工〔1995〕300号)规定,民爆产品流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凡以垫付资金直达供货方式销售的,作价公式为:供应价格=购进价格×(1+综合费率)+增值税。现场混装乳化炸药的经营方式属于上述供货销售方式,民爆产品流通企业应按规定公式作价,并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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