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收代缴税额标准
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详见附件2)。
四、代收代缴系统
各试点公司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需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协会)的交强险管理平台与北京市地税局的车船税征收系统联网代收代缴车船税。
此外,为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正常开展,地税局的车船税征收系统发生服务中断情形时,经北京市地税局书面授权,由保险协会启动应急系统。各试点公司使用保险协会提供的车船税征收系统独立运行程序征收当年的车船税。待车船税征收系统恢复正常后,由保险协会将应急系统运行时试点公司征收的数据传回车船税征收系统中。
五、代收代缴试点保障工作
(一)试点工作组织保障
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保监局共同负责对试点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和各试点公司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各试点公司要明确责任并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制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流程,督促、监督本单位所管辖的受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网点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确保应收税款不流失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
(二)试点工作系统保障
北京保监局组织协调保险协会开发、维护交强险管理平台和北京市地税局车船税征收系统的网络联接与数据交换系统。各试点公司按照北京市地税局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数据传输格式的要求,开发、维护本公司的车船税代收系统(以下简称代收系统)。各试点公司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试点工作培训保障
北京市地税局与北京保监局要联合做好对各试点公司的政策解答和业务培训工作。各试点公司要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确保业务人员能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扣缴工作流程,以保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代收代缴税务登记
试点公司在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前,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北京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车船税管理税务所(以下简称车船税管理税务所)办理虚拟税务登记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税款登记。
(一)内容完整、印章齐全的《税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