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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产业布局及工业项目入园导则的通知

  (二)原投资企业年研发投入(R&D)占当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含),科技人员占比达到20%以上(含),且拟投资项目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纳入省级相关计划的重大工业项目。
  除以上三类项目外,国内外500强、跨国大公司投资项目及国内外招商选资重大项目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其是否可以优先入园。
  第十八条 民科基地采取严格的项目用地控制条件,以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一)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二)由于本基地地处机场控制区,厂房高度限制在50米以下,不允许配备有向高空排放烟雾的工业烟囱的企业入园;
  (三)工业企业内部绿化率一般不得超过20%;
  (四)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建议企业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建设);
  (五)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30%(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
  (六)容积率必须达到温市规〔2007〕88号文件要求(见附表2),但不得低于1.5(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标准厂房(孵化器)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控制单层厂房,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外,轻型加工业标准厂房的层数原则上不低于四层。标准厂房的容积率原则上要求在2.0及以上(安置用标准厂房按协议执行),绿地率控制在15%左右。
  第十九条 民科基地严格按照规划环评进行环境污染控制:
  (一)按照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民科基地排污专项规划要求,企业工业污水排放执行相应标准,并统一纳入排污系统处理排放;
  (二)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
  (三)民科基地环境噪声执行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二类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三类标准;建筑噪声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四)企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五)企业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若无特别声明,本章所提到的“民科基地管理部门”指龙湾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民科基地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导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入园项目的管理措施进行细化,编制《项目投资合同》,并根据《项目投资合同》行使管理权。为了保证项目落地,民科基地管理服务措施适用于工业用地招拍挂到项目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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