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张掖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8〕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办制定的《张掖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张掖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
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2008年10月16日)
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解决范围和基本任务
此次解决的范围为截止2008年6月底前,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在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认定上,要严格按照以上范围进行确认,对于上报的企业不属于此次解决范围的,要坚决剔除,避免因不平衡而引发矛盾。
对地方集体企业,如供销、原二轻系统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国家暂无政策规定,在国家政策没有出台之前,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任务是通过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确保2008年底前将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县(区)要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的医疗保险费用及时、足额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要通过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补助资金核拨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