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
(并政发〔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意见,积极推进我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制定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决策规则,保障决策质量。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完善各项决策程序制度,落实好重大决策意见征询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市政府尽快出台《太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凡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加强行政决策监督。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跟踪反馈、客观评估,根据反馈评估信息及时完善决策,纠正偏差,减少失误和损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集体讨论做出重大决策或决策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政令合法、统一、有效
(一)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配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发布、登记、备案等制度。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要履行好前置审查职责,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统一、有效。
(三)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要准确认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时限和规定格式文本以及有关要求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