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预案的编写。
1.市级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有关牵头部门协调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编写。
2.区县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县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由区县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写。
3.基层应急预案:由各街道、乡镇、居委会、社区、村、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编写。
4.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编写。
(二)应急预案的审批。
1.市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各地区、市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一般按如下程序办理:
(1)牵头编写单位征求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2)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区县政府代表等有关人员;
(3)起草单位附专家评审意见,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按分管市领导的批示,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编写单位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报分管市领导批准。
4.区县应急预案的审批,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5.基层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参照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本地区基层预案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6.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市相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其他基层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基层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
7.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征求所属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应急预案的印发与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完毕后,要及时印发相关单位或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一)应急预案的印发。
1.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本部门名义印发并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4.区县总体应急预案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