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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应急预案的编写。
  1.市级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有关牵头部门协调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编写。
  2.区县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县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由区县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写。
  3.基层应急预案:由各街道、乡镇、居委会、社区、村、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编写。
  4.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编写。
  (二)应急预案的审批。
  1.市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各地区、市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一般按如下程序办理:
  (1)牵头编写单位征求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2)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区县政府代表等有关人员;
  (3)起草单位附专家评审意见,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按分管市领导的批示,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编写单位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报分管市领导批准。
  4.区县应急预案的审批,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5.基层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参照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本地区基层预案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6.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市相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其他基层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基层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
  7.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征求所属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应急预案的印发与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完毕后,要及时印发相关单位或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一)应急预案的印发。
  1.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本部门名义印发并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4.区县总体应急预案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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