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0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
(2008年8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用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工商、建设、房产、公安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分工协助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会组织依法监督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业介绍
第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下列内容:
(一)《职业介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