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内党发〔2008〕16号 2008年9月26日)


  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集体林业是我区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区现有集体林地3.24亿亩。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农村牧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牧区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是破解“三农三牧”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途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完善林业经营机制,增强林业发展动力,发展现代林业,落实兴林富民政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深化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完善政策,创新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牧区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牧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和林木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农牧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牧民意愿,确保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当地实际;坚持依法依规,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总体目标。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集体林产权和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集体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实现资源增长、生态改善、产业壮大、农牧民增收、生态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牧区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宜林地。
  各地可根据生态状况和林业资源条件,坚持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因地制宜地确定林权制度改革范围、改革重点。对于林业生产条件较好、集体林资源较多的地区,应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经营,壮大集体林业;对于生态区位重要、天然次生林较多的地区,应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合理利用林下资源;对于生态极度脆弱、以灌木林为主的地区,应努力探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式,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加大封禁保护力度,落实管护经营主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