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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试行)

  (5)废气分析仪;

  (6)高压气瓶瓶箍压模;

  (7)定位焊割靠模;

  (8)焊割大槽钢靠模;

  (9)空滤器出口接头模。

  2、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维修相适应的设备:

  (1)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台;

  (2)气体泄漏检测仪;

  (3)高压气瓶安装紧固性检测台。

  (四)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业务的技术工人、质量检验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压缩天然气汽车专业知识,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操作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工人:取得汽车维修中级工及以上等级证书;

  2、质量检验员: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3、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保制度:

  1、厂房内设置相应通风装置,其数量、种类、效能、安装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环保、防火安全条件及压缩天然气的储存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有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

  (六)有相应的制度:

  1、有执行压缩天然气汽车的压缩天然气储存、供给系统装置及其它外协外购件进厂验收标准及规程的制度;

  2、有执行压缩天然气汽车整车性能标准及检验方法的制度;

  3、有执行压缩天然气汽车的压缩天然气储存、供给系统安装标准和检验规程的制度;

  4、有执行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工艺规范的制度;

  5、有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第六条 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申请表》(附件);

  (二)取得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应提供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未取得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的要求提供取得二类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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