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设计总体布置图及相关技术标准;
(四)保证改装、维修压缩天然气汽车质量的工艺文件及各项管理制度;
(五)经营场地、停车场地证明材料;
(六)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文本;
(七)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八)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九)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七条 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的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依法颁发含有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范围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许可证件由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如违反本规定实施该行政许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