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积极创造条件,适时组建低成本航空公司。
(三)改善优化民航产业发展环境
8、鼓励航空公司在湘新建基地、设立分公司;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航空运输服务企业来湘设立地区总部、服务中心、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培训基地等。上述企业在办理入驻手续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当地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自主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9、空港(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空港(机场)运行设施、净空保护、噪音影响、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以及机场周边社会治安、建设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保障空港(机场)安全运营。
10、各空港(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组织机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时,要给予重点支持,按照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包干完成。
(四)加快培育临空产业
11、规划建设以长沙空港为依托的长沙临空经济区。以航空运输业为核心,加快形成物流、配载、仓储、会展、旅游、高新技术出口加工等临空产业。对临空产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由省直相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五)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12、多渠道筹集空港(机场)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以及国家政策性贷款支持;在省政府控股的前提下,鼓励支持航空运输企业引进外资,积极创造条件上市融资,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开展项目融资、产权置换、BOT模式融资等筹资渠道;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空港(机场)重点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
13、自2008年起5年内,每年以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上年税收实际入库为基数,上缴的新增税收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外,属省、市、县区留成部分,按核定金额分别由省、市财政全额奖励给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专项用于空港(机场)建设。
14、空港(机场)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工程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空港(机场)建设项目,在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省信息化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通过注入资本金方式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空港(机场)建设。
15、航空运输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仪器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设备,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条件的,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