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进农村客运经营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农村客运资源配置,积极稳妥推进运用市场手段配置客运资源,放开农村客运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经营。下放农村客运管理权限,对市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的农村客运线路(不含线路起讫地均在主城建成区的),经两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港航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由线路起始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港航管理机构审批。市交委要加大农村客运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水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开展农村客运经营权质量信誉招投标,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冷热线搭配,以及开行赶场车船、学生车船等经营模式,提高农村客运车辆和船舶的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对于城区周边乡镇、村庄比较集中的地区,可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公交化的要求,试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模式,增加停靠站点,滚动发车,定线循环,促进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城市发展进程和城乡客运发展规划,妥善处理好因城区范围扩展造成的农村客运退出和改造等问题,避免因城市发展带来的客运纠纷。
(四)落实农村客运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村客运的燃油补贴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客运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市政府每年分别从市级财政税收预算和市级交通规费中安排部分资金,设立全市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市政府统一招投标购买所有农村客运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农村客运车辆的交强险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农村客渡船的乘坐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分别从本级财政预算和农村客运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安排资金,设立本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配合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根据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农村客运车辆和农村渡运船舶的实际运行和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全市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市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便于监管,各地应对享受补贴的农村客运线路向村民公示,若有违规行为,经查实后取消相关补贴。
农村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市物价局要会同市交委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客运运价及定价规则,使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农村群众。坚决清理取消针对农村客运的不合理收费,严禁各种摊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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