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地制宜选择农村客运车型和船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经济、便捷的原则,根据地形条件、道路状况、线路走向、客流特点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开行客运车辆的车型及车辆座位数,并确保通客线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标准。对区县(自治县)城区至乡镇以及乡镇至乡镇的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可开行中型以上客车;对区县(自治县)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可开行中、小型客车。农村水路客运要选择有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客渡船型,2012年前为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建造80艘20客位标准钢质机动客渡船,满足当地农村群众安全出行。
(六)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机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农村客运市场综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村客运、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组织交通部门加强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评,不断提高农村客运服务水平。
(七)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客运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农村客运安全、秩序、规费、站场和市场监管以及农村公路管理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的监管委托执法机制,强化农村客运市场有效管理;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搞好农村客运安全执法,坚决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农村客运市场;通行客车的农村公路要在危险路段安装防护栏,并完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牌等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农村公路及渡口的安全通行水平。
(八)加强农村客运发展的领导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客运发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交通、公安、安监、财政、国土、规划、物价、税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交委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提上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农村客运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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