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7月至9月)。
各区、县(市)要按照整治目标和重点,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落实监管措施,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改造力度。对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和食品加工小作坊《标准规范》,规定A、B类小作坊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整改期限,督促小作坊加快整改步伐确保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推进重组整合。继续按照“龙头带动”、“股份联合”、“兼并重组”等模式,坚持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积极鼓励食品加工小作坊整合提升。政府要研究出台必要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食品加工小作坊联合重组。
(三)加强培训指导。开设“质量标准大讲堂”,免费培训食品加工小作坊业主和质量管理人员。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讲食品生产质量标准和规范、食品加工相关知识、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和相关监管要求等,增强食品加工业主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
(四)实施关停并转。限定C类小作坊停产或转产的最后期限,未按期自行关停的,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食品加工小作坊资产和人员分流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关停并转小作坊台帐,建立回访制度,防止关停食品小作坊重开。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关停并转小作坊产品在流通、餐饮环节的查处力度,严把市场关。
(五)严格执法检查。采取每月巡查、每季联合执法的方法,严格监督A、B类食品加工小作坊执行《标准规范》,督促其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原辅料进厂台帐、产品销售台帐、食品添加剂备案、检验台帐等制度,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及时纠正违规加工行为。建立明察暗访、举报奖励制度,坚决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各种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
(六)加强证后监管。继续加大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力度,采取巡查、专项抽查、年度报告审查、飞行检查等方式确保企业保持必备生产条件。对加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建立企业自愿召回为主、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为辅的召回机制。从质量、标准、计量等各方面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指导,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七)抓好宣传引导。调动各方力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红黑”榜制度,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大力宣传品牌企业和产品质量稳定企业的形象,曝光不合格企业,确保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夯实监管基础。一是提高监管队伍素质。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现场观摩、实地考察等方式,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二是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建立以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监督检测中心为龙头,各区、县(市)检验检测机构为支撑的层级分明、全面覆盖的检验检测网络。加大对各级检测机构装备的投入,提高检测能力。三是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对食品潜在风险的前瞻性研究,预防行业性、区域性、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