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8年11月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第五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