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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按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二)项目建议书由青川县受援单位组织编制,经青川县和我省援建指挥机构联审后,按规定权限由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青川县和省援建指挥部共同组织审查,按规定权限由当地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概算须经省援建指挥机构和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援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

  项目概算调整必须经省援建指挥部审核,并经我省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四)援建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A类项目由省援建指挥部负责监管,B类项目由市县援建指挥部负责监管。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个别特殊项目不实行招标或不实行公开招标的,应由省援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省援建办审核,报请省政府批准。

  (五)援建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并加强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

  (六)援建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开展监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七)参与援建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额投资类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等部门要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援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依法对援建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援建指挥部要会同浙江、四川两省有关部门,对援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援建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或市、县(市、区)援建指挥部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形成决算。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环保、消防、规划、档案等专项验收由当地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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