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
(黑政发〔2008〕8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5]75号)下发以来,各级政府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各级兵役机关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应征,较好地完成了全省的征兵工作任务。但是当前征兵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建设,鼓励、发动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的良好氛围。征兵期间,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专题或专栏,广泛开展兵役法律法规制度、国防知识、军队建设成就、优抚安置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全日制高中以上院校要广泛宣传兵员征集的政策和要求、报名应征的程序和方法。院校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做好思想发动工作,激励更多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应征入伍。要按照国家关于在学生中开展国防教育和进行军事训练的要求,对院校学生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依法服兵役教育,为向部队输送高素质兵员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要开展经常性的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要通过开展英模事迹宣讲、为军烈属送温暖等活动,为征兵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提高优待标准,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为调动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规定,参照全省城镇职工收入和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将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4600元,并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的增长作相应调整。现时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高于4600元的,按不低于4600元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将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月的15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为鼓励大学生入伍,对我省征集的本省籍大学生,在按入学前户籍类别优待的基础上,将补助金在每两年1万元基础上增加6000元,增加部分由在校大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解决。发放办法仍按黑政发2005〕7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进藏兵优待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0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在校大学生(含农村籍)退役后继续回本校复学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待遇。不在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和因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的,不享受特别优待政策。义务兵转改士官后或在高原地区服役不满两年的,自选改或离开高原地区之日起不再享受特别优待政策,其后的优待项目和标准与普通兵员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