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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失效]


  三、完善优惠政策,不断拓宽安置渠道

  进一步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办法。城镇义务兵退役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不低于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高于规定标准的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执行标准确有困难的,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各地要继续落实对符合安置条件而选择自谋职业的复员或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及伤残退役士兵适当提高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的规定。为鼓励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其退役后的安置给予政策倾斜。对本省籍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办法给予安置,自谋职业的,参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法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应届毕业生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符合条件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入伍前为高中生,退役一年内报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的,录取分段降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分段降20分。入伍前为普通高校专科在籍生,退役后回原学校完成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毕业年级“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城镇进藏兵、高原条件兵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按略高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优待补助金。农村籍进藏兵、高原条件兵退役后根据本人志愿可申请改为城镇户口,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同时,积极拓展安置渠道,加大计划安置力度。

  四、切实落实责任制,加大兵役执法力度

  要切实将征兵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对征兵工作成效明显、兵员质量较高、宣传教育和优待安置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促进各级政府、各级兵役机关和相关部门进一步抓好征兵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的执法力度,将兵役执法纳入行政执法范围,对征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罚和纠正。要实行征兵工作问责制,对工作失职,未完成征兵、优待、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双拥模范评选资格,并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凡是因工作不尽责造成责任退兵后果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企事业单位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工作人员在征兵、优待、安置工作中违法违纪等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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