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32号)制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城乡统筹就业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就业专项资金在省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情况下,市、县(区)财政也要安排配套的就业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收费支出情况,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城乡就业工作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免费服务提供资金保证。要逐步将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及运行经费,统一列入就业服务机构经费预算。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承办银行按季送担保机构核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贴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布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管理。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四级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三)发展壮大职业中介行业。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依法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职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培育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中介组织和劳务带头人,打造一批就业服务品牌,推荐一批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民办中介机构。
(四)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初高中和大中专院校技校未就业毕业生中已参加失业登记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全力推进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每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要达到70%以上。各级团组织要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行动”和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