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土地登记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40%收取。
(2)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74元/平方米的标准,土地公开出让时统一收缴的除外)、建筑质量监督费、劳动保险费、测桩费在办理施工许可时缴纳50%,剩余50%在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免收50%,其中对3A级信用开发企业免收70%。建设工程交易费建设单位按万分之四的最低标准缴纳。
(3)白蚁防治费在开发项目施工前缴纳60%,剩余40%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缴纳;房屋面积测绘费按“先测后缴”的原则,由测绘单位先行测绘,待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一次性缴纳。
(4)规划技术服务费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缴纳50%,剩余50%在规划竣工验收前缴纳。
(5)对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及以下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不能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地上总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以上五项主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人防办)
8.鼓励货币化拆迁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政府拆迁安置用房可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建设局)
二、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
9.转变政府城市经营理念。各级政府对城市经营的理念应从过度依赖房地产业转入注重各产业协调发展、平衡发展上来,确保城市经济良性、稳步、健康发展。[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10.做好跟踪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审批效率,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水、电、气配套等问题,切实改善服务环境。(主要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城管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11.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及规模。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及价格状况,合理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控制土地公开出让的节奏及规模,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做到有保有压,维持市场稳定。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房地产价格中原材料、人工费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土地公开出让价格。对已出让未按期开发的土地,在分清闲置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处置。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出让首付款比例由70%降为30%,土地总价款交付时间由3个月内延长至12个月内。(主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