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诉人的有效证件;
(二) 劳动合同;
(三) 拖欠工资证明;
(四)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筑企业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时确认农民工工资数额。建筑企业逾期不予确认且未提起法律诉讼的,其拖欠工资款项以投诉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准。
第十条 区县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筑企业对上级部门的督办件和转办通知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上级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因工程质量、工期扣罚农民工工资时,应当出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签证并当场确认,必要时出具录音、影像证明资料。对争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应当申请淄博仲裁委员会建设系统仲裁调解中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 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 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三) 全市通报批评;
(四) 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 列为年度建筑市场重点监控企业;
(六) 停止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招标资格;
(七) 连续两年被列为建筑市场重点监控企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 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 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三) 全市通报批评;
(四) 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 一年内不准企业资质升级和申请资质增项;
(六) 列为年度建筑市场重点监控企业;
(七) 停止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投标资格;
(八) 连续两年被列为建筑市场重点监控企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给予项目经理(建造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