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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10部门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四、暂免征收房产登记费。2009年底前,对个人第一次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商品住房和存量房免收房屋登记费。
  五、扩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享受范围。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本家庭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六、活跃住房二级市场。对出售自有住房,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相应退还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协调处理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产权办理中的各类遗留问题,鼓励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上市流通,增加二手住房房源,提高房产交易市场活跃程度。
  七、鼓励房地产企业探索多种融资方式。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有效的房地产信贷投入;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发行企业债券等业务,推动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上市融资,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全面推行房地产企业外部资信评级,并纳入银行审贷流程。对信用档案完善、资信等级较好的企业,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合理引导房地产企业利用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融资,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八、调整房地产开发涉及的税费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2009年底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缴纳,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总额的50%,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个月时缴纳余款的一半,12个月时缴纳剩余的全部款项。房屋维修基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收取。建设前期涉及的经营收费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九、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和套型结构。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及商品住房的总量规模和供应结构。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套型结构政策,对今明两年开工的新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房屋套型结构。
  十、调整在建房地产工程抵押权登记办法。在开发企业严格遵守网上签约预售规定、有关部门有效监督的条件下,在建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销售的房屋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继续预售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在建工程竣工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可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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