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停止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价〔2008〕22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
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8年9月1日后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签定合同的工程,不再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计价程序中不再将工程定额测定费作为规费计入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