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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办法

  第八条 本市重点发展下列实验室:
  (一)能够填补产业、行业空白或者市场短缺的实验室;
  (二)掌握高新技术的实验室;
  (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实验室;
  (四)本市支柱产业发展需要的实验室;
  (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实验室。
  第九条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验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
  第十条 实验室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优惠。
  第十一条 实验室符合本市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相关政策的,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新设立或者新增资的实验室总部(地区总部)符合扶持、发展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财税、人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实验室总部(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按照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经批准申请筹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四条 实验室自主研发的技术、仪器和设备申请专利的,由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享受本市鼓励优秀人员来津工作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实验室资源共享机制,采集、统计并依法公开实验室设备、仪器、人员等基本信息,为实验室资源共享搭建平台。
  第十七条 鼓励依托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检验检测和校准机构注册为独立法人后,依法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以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管理活动中需要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实验室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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