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管理
(一)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引导行业协会完善章程,明晰会员权利义务和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以章治会。行业协会章程应要求行业协会活动依法开展,符合行业整体利益。对行业协会利用行规行约等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予以制约,不得限制会员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推行内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权力,完善理事会产生和运行机制,按章程规定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按时启动换届选举程序。理事会成员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引导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原则上应为专职。鼓励行业协会建立监事或监事会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引导协会按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
(二)改革行业协会劳动人事制度。贯彻执行
劳动合同法,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保障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健全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到行业协会工作,优化工作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逐步实现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设兼具法律、信息管理及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强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判断能力。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三)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自主确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业协会可以举办展览、交易、研讨、咨询、培训等有偿服务活动,但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行业协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行业协会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等活动的收费,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行业协会收费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或取消办会资格。